|  收藏本站
中文  |  English

 首页  > 生态政策  >中国最高法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最高法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0-01-10  来源:央广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统筹适用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将责任追究一抓到底?如何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23万3千多件,为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围绕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分析:本案的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者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履行应尽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单位构成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王旭光介绍: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王旭光说:“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

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两项规则。王旭光分析: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以分工合作的形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个侵权行为人倾倒污泥具体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江必新强调,要通过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江必新说。

 


关注生态网

《世界生态》杂志社版权所有 ISSN:2640-403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国务院侨务办3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