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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12-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环境司法打击力度再次加大,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就《解释》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新修订《解释》主要有哪些亮点?

别涛:此次《解释》的修订,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离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解释》,亮点频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是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是取消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


问:从哪些方面体现严惩污染犯罪的精神?

颜茂昆:治乱需用重典。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猖獗,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两个档次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上可能会有意见认为好像不太重,但我想说的是,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势头,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

其实这部《解释》还是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情形。三是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四是明确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问:《解释》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别涛:修订后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多处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

一是增加了“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入罪情形。

二是合理区分重金属污染的定罪标准及具体范围,将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的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对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犯罪;对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方才构成犯罪。

三是新增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是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继续实行“两条腿走路”,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五是对部分术语的解释作了规范和调整。关于有毒物质的范围,删除了有毒物质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将其统一纳入危险废物。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明确规定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问: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解释》有哪些规定?

别涛: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基础和环境执法的依据。目前,实践中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十分突出,有些影响恶劣,应予严惩。修订后的《解释》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

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

二是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或者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三是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从重处罚。


问:对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将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别涛: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都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远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解释》增加规定:

一是环评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二是环评机构或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问: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如何解决?

颜茂昆:污染源排放到空气后很快会被稀释,的确难以取证。为解决基层大气执法难,这次《解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一是针对大气污染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重点排污单位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二是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解释》为何取消了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

别涛:2013年《解释》规定环境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也造成办案时间冗长、相互责任不清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修订后的《解释》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从根本上取消了监测数据认可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问: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有何新规?

缐杰:《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专门规定,《2013年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明确了认定标准,列举了8种情形作为入罪标准。这次《解释》又增加“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范围内也将在2018年试行这项制度。因此,为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一个新的入罪标准,从而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问: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如何衔接?

别涛:各级环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特别是《2013年解释》发布以来,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通过共同挂牌督办、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协同督办大案要案、构建两法衔接机制、联合开展专业培训等形式,在国家层面带动地方层面加强“两法”衔接。

《解释》实施后,环保部门将继续推进这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将联合公安、检察两部门,重新修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结合中央关于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改革后地方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同时,还在研究制定指导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工作指南。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将和公安部共同推动两部门共同学习《解释》,增强培训效果。


问:对涉危险废物案件如何处理?

别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是当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高发领域,案件数量较多。从实际情况看,2013年《解释》施行后,打击涉危险废物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大。部分不法企业为了逃避打击,非法转让、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依然十分猖獗。修订后的《解释》根据实践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明确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的定罪标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是完善危险废物认定程序。关于危险废物的属性认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评文件等证据,结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关于危险废物的数量确定,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评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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