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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裂变” 目的不纯的产业资本得小心了

2019-12-24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 实习记者 清晏一份红头文件将终结那些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不轨之谋”。

    这份文件剑指,某些非金融企业在投资和经营金融机构过程中,以非自有资金虚假、循环注资,甚至个别产业资本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等乱象。

    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文件从市场准入和合规经营两条线入手,就大量非金融企业(简称“非金企业”)入股、经营金融机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项做出了相应规范措施,对市场准入和公司治理,包括监管部门等均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业界评价《指导意见》令金融机构的准入及运营难度再提高,金融机构股权还是产业大佬能够企及的吗?对已入股金融机构的民企资本有啥影响?何为监管机构眼中的良性互动?

金融生态“裂变”、监管新局的当下,金融机构如何引入实业或产业资本?

金融变局

        “实业和金融之间股权层面的合作近年很活跃,非金融企业入股金融机构很普遍,这中间出现了虚假出资、循环注资、交叉持股等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告诉经济观察报。

       他解释,由于种种原因,监管机构可能对有些情况掌握得不是很清楚。指导意见就是在不同金融牌照分别的相关法规基础上,再次统一规范。这次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事实上,与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一脉相承,《指导意见》旨在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监管短板,明确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强化股东资质、股权结构、投资资金、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加强实业与金融业的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

      一定程度上,《指导意见》亦释放出市场正本清源、金融生态“裂变”,监管趋严等信号。近年,我国金融业不断加大开放力度,以包容兼并的态势吸纳了各类产权。各种产业资本涌向金融业,作为股东构成中的重要角色,这无疑给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发展动力;不过,也不乏有个别产业资本因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益输送等问题备受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诟病。

       如果说2017是金融监管严年,那么2018是金融变局之年已至。防风险依然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新规之下,产业资本并非没有空间。

       就此,陈道富告诉经济观察报,国家鼓励实体与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诚信记录好的实体企业,鼓励其入股金融机构。这次指导意见的正负面清单都讲的很清楚。市场上出现过,有些有特定目的的企业股东,这不会影响整个市场的规范运行。

       至于《指导意见》在金融机构的投资条件、准入管理上提出的相关要求,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闫晓旭告诉经济观察报,新规对企业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比如《指导意见》在第(五)条股东资质方面,提出“原则上需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而从细分要求来看,比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控制类股东“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指导意见实施后,对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不同类型金融公司会保持一致,资质审查方面将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对于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问题,闫晓旭解释,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企业无法通过融资来完成收购金融牌照平台,指导意见第(八)规定了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各种方式的非自有资金是都不能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的。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资本的规范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结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往和监管部门的沟通经验,闫晓旭说,监管部门会要求企业出具自有资金的承诺函,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的保障。自有资金真实性的验证应当更倾向于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如会计师事务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自有资金的进行相关法律审查后出具的法律意见。这些都可以来帮助验证企业自有资金的真实性。

“合规经营”之本

       不只是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亦提出更高要求。

       2017年,共有2780家机构接受了保监会接受现场检查,对于关联交易风险、资本不实等风险进行重点检查。

       业界人士称,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包括产业资本控制的金控平台在内,仍有多种身份的金控集团其监管是松散的。金融牌照类的公司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但控股公司没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直至指导意见的发布。

       据此,《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提到,金融管理部门对投资金融机构的企业,因履行监管职责,需要穿透了解控股股东相关资质的,可要求相关企业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问询。业内人士分析,“也就是说,在获得金融机构股权乃至后续对其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无论实控方是做什么产业的,都有可能被金融监管机构约谈,意味着,对于金融机构的控股权,没钱不能借钱买,有钱买也不能任性,买了就要管好。”

       人民银行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机制,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

       这昭示,金融机构的高管不可只低头给股东拉车,也要抬头看路。

       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陈道富解释,股东行为不应有超过股东权力之外的诉求。所有的股东诉求,都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表达。股东不得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来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大股东做出重大决策也不可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此外,《指导意见》在公司治理方面特别提出了职业经理人制度,闫晓旭也对职业经理人制度做出了解读:为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对金融机构来说,对职业经理人过去业绩进行考核十分重要。一方面,职业经理人过去的业绩能力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还需要以信义为准,诚信为本,凡是在简历上造假的人不能进入经理人市场。

       诚然,近年有金融机构的部分项目出风险,从项目经办人到机构高管连根拔起。对于有些职业经理人是大股东从市场上选择的人才,作为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的高管,仍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这点是否能满足职业经理人的独立性,闫晓旭说,“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仿照国外的经验,干到一定时间以后,对职业经理人要采取产权激励制度,把职业经理人变成合伙人。比如碧桂园的合伙人机制是将外部职业经理人与碧桂园绑定的利益绳索,这一点对于实现股东利益是十分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同时职业经理人也会格外控制风险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关联交易是本次《指导意见》在规范经营、防止利益输送方面关注的重点。闫晓旭的理解是,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不当关联交易。所谓不当,简单来讲就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大块,第一块主要为《公司法》对关联方等相关概念的明确,第二块指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其对关联方的定义和具体的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都有明确规定和列举,第三块主要指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规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及披露等规定。

     “如相关的关联交易违反前述法规,不真实、不公平或交易结果有失公允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闫晓旭说。

方向

       健全多层次、多元化、互补型、功能齐全和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这其中,如何使产融有效结合是目前许多学者研究的问题,是监管机构必须予以设计的领域。《指导意见》将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基本原则之首。

       对于产融结合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陈道富说,其实产融结合涉及到很多层面,《指导意见》是对产业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股权层面上的合作,做出了规范。其实今年也给金融机构入股实体经济开了一些口子,比如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可以入股科技类企业。产业方往往比金融机构对于实业的理解要深刻,比如阿里要是去投一个网商,肯定比你银行要拿得准主意。股权层面的合作是为了长期发挥良性的优势。

       除了股权层面的合作外,闫晓旭就产融双方业务层面的合作做出了解读:比如,各地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有一些当地知名企业作为股东,这些企业既是股东,也是大客户,在行内的有大量存款和信用贷款。这些存贷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出输入、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银监部门会对关联交易有一个综合认定。“再比如,股东单位可能会有些表内资产,通过投资的金融机构做资产证券化来优化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风险按照全面、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进行控制,则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面临的业务风险,很难将其简单界定为风险转移。资产的定价、有没有保底回购抽屉协议等,会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闫晓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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